足迹
扒一扒想长生却惨遭被骗的冤种们[历史直播]
登录
关灯
护眼
字体:

第 73 章(第11页)

提刑按察使司职掌全省司法、监察之权。三司地位平等

(),互不统属,相反互相牵制,分属中央相应机关直接领导,便于皇帝直接专权。

二是府(直隶州)。明初废“路”

后设府,作为省以下一级行政机构,知府为长官,京都为府尹,职掌一府之行政、司法之权。即“知府,掌一府之政,宣风化,平狱讼,均赋役,以教养百姓。”

三则是县(属州)。府以下设县、属州,知县、知州分别为县和属州长官,职掌“一县之政”

和“一州之政”

此外,明代在普通司法机关以外,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、卫组织。厂是东厂、西厂、内行厂;卫是锦衣卫,合称厂、卫。它虽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,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、赋予巡察缉捕、专理“诏狱”

和审判之权,它由宦官操纵,直接听命于皇帝。

锦衣卫为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(公元1382年)设置,原为皇帝亲军“上十二卫”

中最亲信的一卫,主要负责皇帝出入仪仗和近卫事宜,又授予“缉捕刑狱之事”

,凡“天下重罪逮京师者,收系(锦衣卫)狱中……使断治”

。不过不久,洪武二十六年(公元1393年)便废此制,“悉焚卫刑具,以囚送刑部审理”

但是明成祖时又恢复锦衣卫,使“典诏狱如故。”

尔后,锦衣卫不断扩大,至明世宗时期人数增至十五六万之多,其用刑残酷“无甚于此”

。】

岁寒生介绍,【这便是明朝的监察机构。】

【而明朝的选官制度,最重要的当然还是科举制,不过哪怕同是科举制,每个朝代却都是有着自己的‘特色’。

明朝有乡试(省试)、会试(京试)和殿试(廷试)。

乡试每三年一次,中试者即为举人。

会试每三年一次,举人有资格参试,中试者即为贡士。

贡士进入由皇帝参加的殿试,成为进士。殿试分三甲,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,且“一甲止三人。曰状元、榜眼、探花。”

“二甲若干人,赐进士出身。三甲若干人,赐同进士出身。”

除此以外,明代选拔官吏还有:荐举方式,恩荫方式,以及捐纳方式,即授予捐资纳粮者官爵。都不是一般人能拿到的名额。

这些制度里选拔的人才,自然是科举制占大头。】

【在明朝当官很好。不过因为明代实施“重典治吏”

的法律原则,强调官吏在履行职务时,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,不得失职和渎职,对于官吏失职、渎职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治。

特别是洪武大帝时期,他手下的官吏们,不管是有没有犯错的,简直痛不欲生苦不堪言。

失职行为处治。明律规定官吏无故不上班,包括“不朝参”

“不公座署事”

“假期期满不还职”

的行为,都要处以刑罚,以日计笞。

上班时间,撤离职守的行为处以刑罚,“凡官吏无故撤离职役者,笞四十。若避难因而在逃者,杖一百,罢职役不叙。所避事重者,各从重论。其在官应直不直,应宿不宿,各笞二十。若主守仓库、务场、狱囚、杂物之类,应直不直,应宿不宿者,各笞四十。”

在职期间出使应奏不奏行为,出使不复命行为,均处以重刑,“凡军官犯罪,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,当该官吏处绞。若文职有犯,应奏请而不奏请者,杖一百。有所规避,从重论。

还特别重视对司法官吏失职行为的处治。如对应追捕而不追捕的行为处刑,“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,而推故不行,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,减罪人罪一等。”

渎职行为处治。明律对官吏渎职行为的处治,较失职犯罪处刑更重,且特设“监临守主自盗”

罪等专条。】[9]!